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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肉來襲,台灣法規如何因應?

文/劉姿劭

美國阿肯色州立法,避免植物肉命名造成混淆


  隨著植物肉的在各地通路的快速擴散,為了避免「植物肉」讓消費者混淆,美國阿肯色州立法規定,如果「肉品」本身成分並非來自動物的話,便不能以肉類相關名稱命名,如:牛排、香腸、火雞等。但美國公民聯盟律師Brian Hauss認為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正是因為他們了解原料並不來自於動物,並且認為此限制了言論自由。

  這項爭議顯示出現今法規對於新產品規範的局限性,也顯示出各界對於植物肉的看法歧異。當植物肉開始進入台灣市場,是否也會面臨類似的處境?法規是否需要與時俱進?

食品命名——約定俗成的默契

  於是我們訪問目前在國際、國內食品法規有相關專業的臺北醫學大學食品安全學系楊惠婷副教授,根據美國阿肯色州立法的事件,以及目前台灣植物肉販售的情況,她認為由於台灣在亞洲中擁有最多的素食人口,對於素食食材有較高程度的了解。同時,根據台灣現存的法規《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中(如下表)也顯示出部分食品雖「名不符實」,但因其品名為約定俗成,且公認不致造成誤導,因此楊教授認為針對植物肉不需要再進一步做調整與規範。



明確規範,保障素食者

  然而,過去有些報導指出許多以黃豆製成的素食加工品,會添加防腐劑、殺菌劑,或是也曾爆出某些素料意外滲入動物性原料。楊教授認為台灣目前針對素食加工製品所做的食品添加物規範,其實已經足夠。國內的食品添加物共分為17類,為正面表列,添加的食品種類以及建議劑量均有明確規範。但若是對於未來植物肉,則需要明確規範,若要標名為「素食者適用」,必須連產線都要確認是否為素料加工產線,以免有葷素污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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